《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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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中国海事局于近日下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货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中请,未确定拟中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核定船舶名称时,应当提交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及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国海事局陈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