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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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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该规定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此规定涉及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法律责任等七章内容.